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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案
汛期車輛涉水受損,車主如何理賠
今年進入汛期后,強降雨造成全國多地受災。
暴雨中,不少私家車被水泡后熄火,或直接被淹成“船”漂在水上。這時,對于廣大車主來說,最為關心的就是:機動車一旦被水淹或涉水行駛受損后,應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險如何理賠?保險公司能否拒絕理賠?
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密云法院”)審理了一起汛期車輛涉水受損相關案件。
案情顯示,張某駕駛車輛在市區道路上正常行駛,由于近期剛剛下過大雨,部分路段有積水,涉水后,造成該車輛漏油,車輛嚴重損壞。
由于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發后,張某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達事發現場進行了勘查。一周后,涉案車輛被救援車輛送至汽車修理中心,張某為此支付了維修費、施救費等費用。
張某后因與保險公司就理賠事項協商未果,故訴至密云法院。
保險公司認為,本起事故系因駕駛人員將涉案車輛駛入水中,造成車輛熄火,該情形不屬于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所列情形,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賠償范圍,且保險公司對于維修費金額提出異議。
同時,保險公司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事故因果關系、涉案車輛維修項目及價格合理性進行鑒定。
密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車輛維修價格進行了鑒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針對涉案車輛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張某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就其所有的小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涉水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按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只承擔必要的、合理的損失,同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張某因事故支付了車輛維修費73190元,但經鑒定機構認定,本次事故維修費為25565元,施救費3500元,屬于上述規定的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張某維修費及施救費共計29065元,超出的擴大損失不予賠付。
據辦案法官介紹,涉水險系機動車商業險類目之一,該險種下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為車輛在積水路面涉水行駛或被水淹后致使發動機損壞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可向承保保險公司申請對發動機損壞進行理賠。
“涉水險”起初屬于機動車商業保險的附加險,其與車輛損失險是一種相互補充的關系,對于車輛損失險責任免除中所指的“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的情形,用附加險種的“涉水險”予以補充。如投保人投保時未選擇“涉水險”險種并支付相應保費,僅投保車輛損失險,則保險人對于因上述情形發生的保險事故不予理賠。
2020年車險改革后,原有的“涉水險”附加險條款并入主險。自此,涉水險不再作為險種單獨存在,而是被捆綁在車損險內,因此,車輛因自然災害被水浸泡時,車主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此外,在理賠時,不同的車輛狀態也有不同的理賠情形:如果車輛是在行駛過程中,因積水導致熄火無法正常行駛,車主可以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打電話給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會指派理賠專員進行現場勘查,并使用車輛損失險進行賠付。如果車主二次啟動,對發動機造成損失,那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如果車輛是在靜止狀態下發生水淹事故,車主可以在確認車艙內進水后聯系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指派理賠專員進行現場勘察,仍使用車輛損失險進行賠付。
辦案法官提示,暴雨易導致道路積水,車輛在行駛中開進積水路段,也易導致雨水進入車輛進氣口,或是停在地下車庫等地的車輛因積水太深導致車輛受損。無論何種情況,車主都應馬上致電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會派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核實車輛損失情況,隨后進行施救,待修理廠、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三方確定具體損失后,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若保險公司無法及時到達現場,車主在保證自己安全的情況下,應及時拍下現場照片和車輛受損情況,以便后續定損。
值得注意的是,若遭受水淹路段已經顯示封路、拉警戒線,但車主仍強闖積水路段,這種情況下的車輛受損,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當因暴雨造成車輛損壞時,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按照保險公司要求進行施救,通話過程中要留好相應證據,以備不時之需。”辦案法官說。
林帥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何春中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4年07月31日 08 版